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0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老师您好:
1、销售货物时,规格型号必须体现在发票上面吗?
2、如果销售的属于服务(如工程服务),确实没有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在发票上面吗?
3、发票上面的收款人、复核的位置必须填写吗?如果收款人、复核、开票人为同一人的话,允许吗?
4、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清单必须是有税监章的吗,必须到税务局购买吗?
5、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的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是否要求必须填写?
上述问题有相关文件的明确说法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2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针对问题一、二、三、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针对问题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无需到税务机关购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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