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消费税重复征税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消费税重复征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消费税重复征税:外购已征过消费税货物用于连续自行生产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如实木地板),可以按生产领用金额抵扣采购环节已交消费税;如将该批外购货物全部委托外单位加工,则按受托方销售价格代收代缴消费费,而不能抵扣采购环节已交消费税,岂不是获取同样产品,自产少缴消费税,而委托加工多交消费税吗?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代收消费时将外购材料部分重复征税的现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8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七条规定: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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