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增值税专票收款人、复核人为同一人是否为合法发票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增值税专票收款人、复核人为同一人是否为合法发票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被购买方拒收,请问是否合理?财务人员不足三人的情况,税务是否对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有要求?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8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回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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