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水费亏损是否可结转下期抵扣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水费亏损是否可结转下期抵扣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经营物业管理服务,每月存在向承租方收取的水费收入,同时也存在向水务局支付的水费支出,每月水费支出的金额比水费收入的金额大,形成一个水费亏损;每月申报增值税时,我们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当期应缴的增值税额,同时根据《A0645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我公司形成每月形成的水费亏损是否可以在第6列期末余额中列示,留抵下期抵减?如何可以留抵下期抵减,是否可以跨年留抵?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2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相应栏次。您的问题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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