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租使用未确权房产,同时出租该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没有签署租赁合同,也没有缴纳租金,该房产也尚未办理房产证,但我司使用该建筑,并将该建筑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09】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应由使用人从值计征,但按照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应从租计征 ,
因此想请问我司就这栋建筑物的使用和出租情况应从值计征还是从租计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2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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