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留言时间:2020-05-10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方所租赁的经营场所占地为划拨土地,这种情况是出租方还是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3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吉税地字〔1990〕41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其他纳税单位的土地,由使用土地的纳税单位代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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