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我单位承担的境外企业的税款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6-11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境内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20年5月甲公司和境外乙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服务费100万元,涉及境内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全部由甲公司承担。2020年6月,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咨询服务费100万元,另外承担乙方应缴纳的增值税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42万元,教育费附加0.18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12万元,合计6.72万元,已由甲公司代扣代缴。请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甲公司凭咨询服务合同、甲公司付款100万元的付款凭证、乙公司收款100万元的收款凭证、代扣代缴税款6.72万元的缴税凭证,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代扣代缴的税款6.72万元?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5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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