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我是19年一月份买的18款宝来自动舒适汽车,当时发票价格是99499,为什么交购置税缺收了我10400!

税乎网站09-29评论

车辆购置税

留言时间:2020-06-27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19年一月份买的18款宝来自动舒适汽车,当时发票价格是99499,为什么交购置税缺收了我1040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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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30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四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第十一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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