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请问非住宅个人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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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请问非住宅个人所得税税率

内容 非住宅类房产缴纳个人所得税为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由卖方缴纳;这个是国家的相关规定,具体是执行交易总额的1%还是交易差的20%,白山执行的是交易差的20%,对于老房子来说个人所得税相当的高,也导致很多二手非住宅房屋无法出售,想问下可以按交易总额的1%执行吗?

办件编号 jzxx20200700290 提交时间 2020-07-1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非住宅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因此,非住宅转让个人所得税税率执行20%或其他,要视情况而定。如果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要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具体情况确定征收税率。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处理人 吉林省税务局管理员 答复时间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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