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具体依据哪个文件?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办件标题 申报纳税期限

内容 请问: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具体依据哪个文件?

办件编号 NSZX20200100596 提交时间 2020-01-1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印花税查账:《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五条规定: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核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51号)第二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对贴花频繁的纳税人,可允许其在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实行汇总缴纳。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的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房产税:《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吉税四字〔1988〕75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于每季最后一个月份的十日前缴纳税款,纳税额较少的,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地、州税务局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分别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5日前。税额较大或者税额较小的可按月或按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方式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以上规定部分后期会有调整,请随时关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处理人 纳税咨询 答复时间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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