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留言时间:2020-08-11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中第四款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问为什么民非组织不能享受该优惠?是否仅且只有“企业”才能享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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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4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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