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咨询整体转让中增值税及所得税处理
内容 1. 根据[2016]第36号文相关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那么,企业在整体资产转让时涉及到除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外的,不在正列举范围内的其他无形资产及商誉,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若需要缴纳增值税,转让方应按照何种税目开具专票?• 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作为免税收入进行申报?申报流程有何指引。2. 在整体转让中,被转让的资产包含一部分无形资产,其账面价值为A,评估价值为B, 并且评估增值部分包括无形资产及商誉两部分。转让方已按照评估价值B作为转让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接收方已按照B支付对价,但对于接收的无形资产部分,根据会计准则按照账面价值入账。那么,从税法角度,该部分并未实际确认为受让方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值(B-A)中评估属于无形资产的部分,是否可以按照税法上无形资产的摊销要求按照10年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评估增值中属于商誉的部分,是否只有在企业再次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才准予扣除?
附件 无附件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jzxx20200700295 提交时间 2020-07-24 17:08:5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具体答复如下:
关于增值税:对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五点所列内容不征收增值税,文件规定以外的且实际发生应税行为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且开具与实际税目相符的发票。
关于所得税:1.受让方接受无形资产,税收上应该按照无形资产摊销处理,可以在税前扣除;2.商誉只有再次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能扣除。如有其它问题,欢迎您通过局长信箱与我们联系。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3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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