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个税专项扣除

税乎网站09-30评论

个税专项扣除

留言时间:2019-01-03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问题一:我在吉林工作,没有房子,是租的房子,我爱人在长春工作,有第一套贷款房。是否可以我抵扣租金,他抵扣贷款利息?

问题二:我有全款房,现在第一次贷款买房子,可以抵扣利息吗?

问题三:我贷款买了商业房,现在第一次贷款买住房,可以抵扣利息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1-11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针对问题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针对问题二: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针对问题三: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与是否有商业住房贷款无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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