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出租房产房产税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出租房产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7-23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租金按使用方实际货物占地面积计算,房产税按租金计算,第三季度公司有新业务,占用了已出租厂房部分面积生产,剩下部分继续出租,此时房产税按出租加原值计算,这种算法对不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9

答复内容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163号)第四条规定: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出租房产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

该厂房出租部分按实际租金收入年税率为12%计算缴纳房产税,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年税率为1.2%计算缴纳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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