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早请核定应税所得率
留言时间:2019-11-19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主营业务是商务管理服务和物业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申请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多少?应该参照哪些政策文件申请核定应税所得率呢?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1
答复内容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您设立的从事商务管理服务和物业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申请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由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号)文件及其附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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