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判决胜诉,判决对方支付律师费、鉴定费,对方要求胜诉方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19-11-19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有一工程款纠纷案件,我公司胜诉,裁决由对方支付此案律师费、鉴定费、仲裁费、工程款及违约利息。对方将所有款项支付至法院执行厅。现对方要求我公司提供所有款项的发票,对方提出如不提供就举报。我公司认为,1、仲裁费可以由仲裁委进行冲红换开;2、违约利息由我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3、律师费、鉴定费这两项费用均为相关机构为我公司提供的服务,我公司与败诉方无此类服务发生,不应开具发票给对方,对方可以按照裁决书入账,请问,我公司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该如何回复对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1
答复内容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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