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资源税运杂费

税乎网站09-30评论

资源税运杂费

留言时间:2019-11-21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想问一下  如果是收取的价外费用性质的运杂费,可以从资源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吗?  我的理解是假设共收取40万元,其中3万元是运杂费,如果发票上开具了3万元的价外费用,那么属于单独核算,可以扣除;如果是就40万元开具了销售货物的发票,不属于单独核算,不能扣除。只是税务机关可以判断价外费用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可以进行调整。

麻烦辛苦解答一下,我的理解是对的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2

答复内容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一条第一款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一)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二)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三)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四)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