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视同销售和统借统还增值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03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一、企业集团内部的企业之间不收取利息的货币资金借用、使用业务,是否适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视同销售的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的关于统借统还业务叙述内容中,税务局在执行政策中有哪些具体要求?对于“企业集团”的法律形式有什么要求吗?在集团中必须“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吗?如果企业集团内没有财务公司的话,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了吗?企业在实行“统借统还”业务时,什么时候拨付资金,什么时候回收资金,税务局在执行文件的时候有基本要求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6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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