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招待费所得税汇算扣除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房地产企业招待费所得税汇算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05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本年没有收入,发生的招待费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扣除?扣除标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9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