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划分的价格标准是多少
留言时间:2020-03-20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函[2005]76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10]34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
土地增值税预交及清算,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价格标准有如下问题请详细解答:
1.不同级别土地上,截止到目前,各年普通住宅价格标准都是多少?
2.上述价格是否已考虑上浮金额?价格中是否包括增值税?
3.上述价格标准是否为毛坯价格?如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屋,价格标准是否可以上浮,上浮比例多少?
非常感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4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普通住房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吉地税函〔2006〕37号)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函〔2005〕76号)明确规定,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只要其中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就不是普通住房,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10〕34号)第一条规定:调整普通标准住宅面积和价格标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电〔2008〕12号)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普通住房面积标准全省统一调整至144平方米以下,价格标准上浮20%。
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面积和价格,按上述“普通住房”标准掌握。对2008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开发项目按新规定标准执行,对此之前已经开工的开发项目,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开工时间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各地要按照标准严格区分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房地产,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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