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房产税从租计征
日期:2019-08-12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
问:您好!请问:总公司将房产租赁给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该房产的房产税可以从租计征吗?
答: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不可以从租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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