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财税〔2004〕1558号
全文有效
2004-10-26
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通知》(国税发[2002]127号)文件要求,经认真研究,并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制定的两项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政府下发的《吉林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95)47号)中关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及有关部门批准,可参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规定停止执行.对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由所在地政府根据企业贡献和发展的需要,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相应的支持。
二、省委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发[1998]12号)和省政府批转省乡企局《关于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1]17号)两个文件中关于支持下岗待业人员和城镇各类待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各类待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上述两项政策的调整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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