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和备案事项清单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
日期:2019.6.22
1、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事项名称 |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
||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
|||
实施机关 |
参见《吉林省税务局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实施机关、办税地点、办公时间、咨询电话、监督电话明细》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税地点 |
参见《吉林省税务局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实施机关、办税地点、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明细》 |
||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
||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办理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向纳税人发放税务文书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
||
法定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附加说明: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办结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邮寄配送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执行的会计制度,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
||
许可数量: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1.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1、050116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docx。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4)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docx。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4)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材料形式: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纸张尺寸A4;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二、个人所得税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 税务机关对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
2、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事项名称 |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符合个人所得税备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
||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
|||
实施机关 |
参见《吉林省税务局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实施机关、办税地点、办公时间、咨询电话、监督电话明细》 |
责任处(科)室 |
办税服务厅 |
办税地点 |
参见《吉林省税务局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实施机关、办税地点、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明细》 |
||
办公时间 |
夏季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冬季 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
||
咨询电话 |
12366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或网上办理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上门办理的,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
|||
附加说明: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即时送达 |
||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或网上查询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执行的会计制度,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
||
许可数量: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1.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70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 (3)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购房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售房合同或协议。 (6)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2.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1,政策依据:财税〔2000〕8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2,政策依据:财税〔2003〕2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减免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4,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5.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3610,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6.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3611,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7.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3612,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8.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9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四业所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0290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08,政策依据:财税〔2009〕78号),应报送: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报送: ——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1.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7〕7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
||
材料形式:自行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纸张尺寸A4;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第四条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全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全文。 5.《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全文。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全文。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全文。 8.《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三)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增与或受增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材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全文。 11.《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8号)全文。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全文。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4.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
您好:我公司在2019年1月取得测绘费专票,认证并抵扣,7月对方单位说该项收费不收了,要将原发票全部收回,并要我方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并退回全部收取款...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
您好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按照2017年58号文件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2%增值税,但是甲方如果要求开具发票的的话,是按照2%税率预缴,还是按照适用税...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国家税务总局暂未对该事项进行明确,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