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农机二手机经营业务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日期:2019-04-03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经营农机企业,免增值税,现在拟开展二手农机经营业务,在收购二手农机时因出卖方是个体农民,无法提供发票,我公司在结转成本时无外部凭证,是否可依双方合同、转账凭证做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示:1.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
①经营主体应是个人,且仅为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②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经营业务总额。
③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服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吉财税[2011]878号)规定,吉林省增值税的起征点为上述规定幅度的上限。
2.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及要求。
税前扣除凭证包括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并没有把发票排除在外。把握原则是应取得发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销售额超过起征点)必须取得,不得用收款凭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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