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供暖公司区分商用供暖及民用供暖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
日期:2019-11-06
问: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精神,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供暖的,按照实际核算数额免征增值税;现在想咨询一下,我公司与当地教育局签订的给学校供暖,是应当属于居民供暖还是商用供暖?能否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答: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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