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加计抵减进项税额
日期:2019-11-13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
问:请问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加计抵减额是按照什么算出来的,是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还是当期全部的进项税额,就是上期期末留抵的算不算?
答: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上期期末留抵税额不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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