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税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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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税率咨询

日期:2019-11-04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

问:甲乙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甲方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为建筑工程公司。乙方承包甲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始为大包,即包工包料。后来甲方变更为甲供材,乙方变更为一般纳税人为简易征收,已在税务局备案,增值税税率为3%。乙方将大包时外购的部分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的等,销售给甲方,请问按一般征收计税?还是按简易征收计税?

答:XX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乙方将大包时外购的部分建筑材料钢筋、水泥销售给甲方适用税率为13%。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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