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霸气回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吉林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房产税咨询

日期:2019-10-30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我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商品房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是否不属于已使用房产,属于免征房产税情形,我公司可以不用缴纳房产税吗?收到请务必回复,谢谢

答: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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