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的进项税留抵问题
日期:2019-10-28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
问:我企业2008年开始研发多种医药产品,2013年期中A产品完成了临床,16年A产品迎接国家药监局现场核查,16年12月份取得了A产品的生产批文开始生产,这个期间2008-2016年12月份企业研发多个产品形成了大量的进项税留抵额,2017年10月份A产品申请了简易计税,期间进项税留抵额也没有用完,由于研发期间购买的设备和材料用于多个产品,不是专用于A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以没有依据条例中用于简易计税进行转出,不知道依据是否充分?
答: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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