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问题
日期:2019-10-18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
问:A公司2018年1月承包一项建筑工程,合同金额1000万,2018年5月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700万,缴纳700万元的所得税, 2018年12月工程完工, 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00万元,缴纳300万元的所得税。因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间为竣工验收结束,2019年2月竣工验收结束,取得竣工验收单,A公司2019年2月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缴纳1000万元的增值税(参照财税2016年36号文 附件一 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请问A公司所得税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
答: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符合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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