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是否可以跨项目抵扣?(请认真看问题内容,不要只写文件,我司知晓文件,谢谢)
日期:2019-09-20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开发有A、B两个项目,目前A项目已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式申报纳税,B项目尚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处于预缴状态,请问A项目是否可以抵扣B项目已预缴的增值税?
答: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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