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费用分割单
日期:2019-09-26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公司发生了一笔广告宣传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笔费用既有母公司的宣传内容,也包含子公司的宣传内容,发票开具的是母公司的名头,是否可以做分割单给子公司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分割单应怎么做,需要什么附件或者有什么要求才符合税前扣除?
答: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不建议做分割单。详情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吉林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感谢提问。
您好:我公司在2019年1月取得测绘费专票,认证并抵扣,7月对方单位说该项收费不收了,要将原发票全部收回,并要我方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并退回全部收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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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
您好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按照2017年58号文件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2%增值税,但是甲方如果要求开具发票的的话,是按照2%税率预缴,还是按照适用税...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国家税务总局暂未对该事项进行明确,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