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提示内容别致!外籍高管房租费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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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外籍高管房租费企业所得税问题

日期:2019-09-09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与酒店签定长期租赁合同,专门提供给外籍高管居住,该费用由公司直接支付给酒店,酒店向公司提供住宿发票,该费用应作为福利费列支?还是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租赁费?

答: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提示:会计上如何核算请按会计准则要求处理。税收上倾向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也可能认定为此项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列支。具体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贵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高管聘用合同等实际情况作出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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