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公益性捐赠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公益性捐赠

留言时间:2019-12-27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知道如果企业通过红十字会进行公益性捐赠在限额标准内是可以扣除的,我想知道具体的是怎样呢  只要钱款支付了取得红十字会的发票就可以扣除了吗   有限定具体的捐赠方向吗   比如是救灾或者教育医疗   如果是捐款用于红十字会事业发展或者网上募捐箱的(就是看到红十字会有这两个捐款方向) 能够取得发票的也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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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1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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