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税乎网站09-29评论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19-12-24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1月09日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其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应如何计算?依据是什么?

2、从2016年11月10至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其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应如何计算?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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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6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第六条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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