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目前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企业印花税中有按销售收入百分之几十交税的政策吗?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印花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8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目前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企业印花税中有按销售收入百分之几十交税的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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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3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5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核定征收列举三种情形之一或违反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纳税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一项规定。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适用对象是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核定比例如下:

  (一)工业、商业企业购销合同仍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规定执行。

  (二)建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工程结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建筑企业的购销合同,按材料采购金额4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购销合同, 按照房屋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同时具备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资格的,分别适用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合同的核定比例。

  (四)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合同,按货物运输收入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实行发票控税管理, 对运输企业印花税进行源泉控管的,可暂不执行核定征收。

   对因特殊情况需要重新认定核定比例的,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建议,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上述核定的比例上下浮动20%执行。各地如对上述核定征收范围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对纳税人部分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后,未列入核定范围的其他应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贴花。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部分应税凭证已完税的,已缴税款应在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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