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土地返还款涉及的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土地返还款涉及的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2-02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如果企业收到财政土地返还款:

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不应该扣减土地返还款,仍然以当时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应当与上述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样,还是说土地返还款应当冲减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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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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