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可以简易征收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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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可以简易征收增值税吗?

发布日期:2022-09-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2-9-19

答复时间:2022-9-19

留言咨询:高速通行费可以简易征收增值税吗?

答复内容: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其他的道路通行费(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如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缴纳增值税;如属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按9%税率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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