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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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2-12-02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公司属于制造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购进设备,11月之前已到货。但此设备到货后需要安装才能使用,由于数量较多,预计12月份不能安装完成。

问题1:使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时,此种设备确认购货时点时,属于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还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问题2:如果属于分期付款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到货时间确认的话,扣除的金额应为设备原值,但是由于设备数量较多,安装费无法确定分摊金额,故设备原值暂时无法确认。适用政策时可扣除金额如何确认?暂估入账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2-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根据您提交的问题,建议您根据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您自身情况进行判断,如您无法判断,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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