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抵税时间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13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9】21号文及陕财税【2019】6号文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抵3年增值税、城建税等,9000元/年,其中财税【2019】21号文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执行,该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执行,是否可认为企业招用2011年11月退伍士兵可抵税,招用2011年11月以前退伍的不可以抵税?
附件 退役军人抵税.docx 陕财税2019年6号文_00.png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6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如您招录的士兵不是按照该条例规定退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士兵,则不可享受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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