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适应的税率是多少?怎么申报增值税,在申报表上怎么填列?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2-11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用自己的公司名下的一辆车偿还欠对方的货款,是否做为销售处理?是的 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适应的税率是多少?怎么申报增值税,在申报表上怎么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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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6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业务属于销售货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申报表在附表一销项部分正常填写,如果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上填写优惠明细,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可抵减的1%。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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