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总公司收款,货物和发票由分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于总公司收款,货物和发票由分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4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一家物流公司,与延长石油销售公司合作,签订了油料采购合同,从延长石油销售公司购买油料(柴油)。我公司将油料款支付给延长石油销售公司,然后延长石油销售公司将油料款根据我公司的指令充值到每张加油卡上面,我司的司机持加油卡在陕西省内高速延长石油加油站消费,问题是加油后开票是由实际加油的加油站所属的延长石油销售公司的分公司开具发票给我司,请问一下我司收到这种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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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不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则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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