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疫情防控增值税政策答疑(一)至(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日期:2020.3.30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疫情防控增值税政策答疑(一)
2020年2月17日
问题1:某公司向某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等捐赠口罩等防护物资,这些医院不是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是否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延安)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不是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近期省卫健委发布了《首批新型肺炎定点医院名单》,向未纳入省卫健委确定的新型肺炎定点医院名单但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疗机构捐赠的物资均可免征增值税。
问题2:文件里说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无偿捐赠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如果纳税人是直接捐赠给县交警队、卫生局和乡政府等部门,可不可以享受免税?(延安)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直接捐赠给县交警队、卫生局和乡政府等部门,用于疫情防控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问题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里的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范围是什么?(12366)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为居民快递的任何货物都可以。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问题4:我公司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通过公益性组织捐赠了一批外购的防控物资,能否享受留抵税额退税政策。(12366)
答:可以。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将外购的防控物资通过公益性组织进行捐赠,可以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你单位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问题5:政策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无偿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现在是2月份,能否对1月份符合上述条件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可以。因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纳税人1月份符合上述条件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但对1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冲红,红字发票应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开具。
问题6:1月份符合免税条件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应如何申报?
答:一、对于1月份免税业务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受票方纳税人不做抵扣处理。后期在规定时间内红字发票冲红,同时开具相应的免税发票。
二、关于2月份申报期的免税申报。
①【销售明细(附表一)】的填写。1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销售额和税额不在申报表里体现。直接将按政策应免税的销售额填写在18行(或19行)“未开具发票”列。
②【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写。企业申报免税时,因系统免税政策已经更新,【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减免性质及原因代码”选择”对应免税优惠项目。
三、后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属期申报表的填写。
①【销售明细(附表一)】的填写。当月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不在申报表里体现。将按政策开具的免税发票销售额填写在18行(或19行)“开具普通发票“列,同时在“未开具发票”列填相应负数。
②【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不用填写。
疫情防控增值税问答(二)
2020年2月20日
问题8:《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以下称《8号公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捐赠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捐赠和其他免税性质不一样。其他免税是以取得收入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比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等:捐赠纯属于公益,不取得任何经济利益,进项税究竟能不能抵扣?(安康)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免征增值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问题9:《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如征用宾馆做集中隔离区,支付一定补偿,但这无法等同于宾馆提供了餐饮和住宿服务,取得的补偿也不是按照实际住宿餐饮计算的收入,能不能直接按照生活服务业免税。(安康)
答:依据《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府征用宾馆做集中隔离区,支付一定补偿,期间宾馆提供了住宿服务,属于提供生活服务范围,应免征增值税。
问题10:政府因疫情防控紧急征用企业的车辆改造成消毒喷洒车用于消毒,给予一定补偿,是按照车辆租赁服务征税还是公共卫生服务免税?(安康)
答:政府征用企业车辆用于喷洒消毒,并给予企业一定补偿政策适用问题,在总局尚未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果企业出租车辆的同时提供司机驾驶服务并参与消毒工作,属于提供防疫服务(教育和医疗服务);如果企业出租车辆的同时提供司机驾驶服务不参与消毒工作,属于提供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服务;如单独提供车辆,应按照有形动产出租征收增值税。
问题11:为了扶持企业复产复工,政府出台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免租金政策,但是政府给予拥有厂房的业主部分补偿款(远低于实际租金),是否按照房屋租赁征税?(安康)
答:政府给予业主补偿款,与业主提供的厂房的面积有关,属于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
问题12.按照总局疫情防控关于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2020年1月份应免税的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实无法追回。企业能否就开具专票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的享受免税优惠?这样是否属于企业放弃免税权的行为?(汉中)
答:如果企业2020年1月份应免税的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实无法追回。企业可以就开具专票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的享受免税优惠。此做法不属于企业放弃免税权的行为。
疫情防控增值税政策答疑(三)
2020年3月12日
问题13:《8号公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请问,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在政策实际执行中应如何掌握?
答:依据总局2月20日视频会议精神,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因各地区疫情的状况不一样,划分也不一样。在总局尚未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按以下规定执行:除省卫健委明确承担疫情防治定点医院外,是否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认。
问题14:学校雇个人给学校消毒,个人到税务机关机关代开发票,能否以提供防疫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在总局尚未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学校雇个人给学校消毒,应根据合同具体判断,确定双方是劳务外包还是雇佣关系。如果是劳务外包关系,应按照防疫服务处理;如果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问题15:某快递分公司在当地从事派送服务,快递费用由总公司统一收取,再按照分公司快递业务量的大小拨付,分公司能否以这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总公司集中收取快递费,并按照分公司快递业务量的大小拨付资金的行为,期间分公司确实提供了快递服务并取得了相应收入。依据《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问题16:某企业只承担快递服务中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中的某一项业务,能否按照《8号公告》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8号公告》明确,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即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快件的收件、分拣和派送,都属于快递服务范围,因此,仅提供某一项具体业务属于快递服务范围。
问题17:疫情防控期间自然人提供生活服务,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8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然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范畴,因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代开增值税发票,免征增值税。
问题18:我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按规定可以享受按照1%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合同中约定提供3%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减税,仍按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对其他客户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36个月不得变更。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36个月不得变更。同时,对其他客户也适用3%征收率,不得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19: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符合规定的捐赠物资和提供生活服务等业务免征增值税,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如何作转出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免税货物(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涉及货物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货物对应的已抵扣税额;涉及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问题20:我公司为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1月和2月取得销售收入20.6万元(含税价),3月取得销售收入30.3(含税价),因3月1日起征收率由3%变为1%,1季度申报时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你公司应当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具体来说,第一步,将含税价换算成不含税价,1-2月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合计20万元(20.6/1+3%),3月份不含税销售收入30万元(30.3/1+1%),1季度累计销售收入50万元(20+30)。第二步:将1季度销售额5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0.6万元(30×2%=0.6),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问题21:纳税人反映2018年取得的专用发票,当月已认证,但是因会计人员疏忽,未计算填写申报表进项,导致未抵扣,问该发票现在是否可以继续抵扣?继续抵扣如何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未扫描认证或未勾选确认的发票,通过我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经确认后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申报抵扣。已扫描认证或勾选确认过,但未申报抵扣的发票,经核实属实后,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3行:“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申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认证但未申报抵扣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可予以抵扣;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可予以抵扣。上述抵扣税额,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3行:“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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