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申报注销
留言时间:2020-03-30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合作社一直没有业务,零申报,也从未申请发票这些,去年有几个月忘记申报纳税,现在想要注销,应该走怎样的流程,税务局会罚款吗?会罚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1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办理材料:
1.《清税申报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3.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1份
(以上情形1-3的备注相同: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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