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9年单位发放了17年和18年两年的绩效增量部分。单位当时没有申报个税。现在年度清算汇缴该怎么算税?根据政策可以选择纳入综合收入和单独计税两种方式,但是在个税APP里面没有这一项,如果都要纳入综合收入显然不符合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如您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后,扣缴义务人没有您代扣代缴,您应联系扣缴义务人为您补充申报,并在申报时选择其中一次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申报后app中预填信息就会带出数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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