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派遣员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派遣员工福利费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派遣员工由劳务公司发放工资交纳社保,劳务公司开具部分,但给派遣员工的零散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由我公司自己发放,这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2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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