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金融业超过90天未收回利息冲减收入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金融业超过90天未收回利息冲减收入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问题见附件表格

附件

问题见本表.xlsx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4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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