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西开优惠税率
留言时间:2020-04-27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想咨询:依据2017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我们公司是可以享受西开优惠税率,所得税按15%税率缴纳;但2019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执行后,我们公司已不符合享受西开优惠税率政策的条件。依据“ 财税[2006]165号 ”第二条规定:“2006年1月1日前已按原目录审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外,均不再调整,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但是目前这个文已经废止。那请问,鼓励外商投资目录修改后,原先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后续是否还能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06〕165号:失效时间:2011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第二条规定:“在相关目录变更前,已按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目录标准审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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