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人才类补贴是否计征个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人才类补贴是否计征个税

留言时间:2020-04-26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对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的人才类补助,是否计征个税,是否有统一的原则。若计征,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偶然所得”。


备注:各类 人才类补贴是指:

1.陕西省人才办-2019年陕西省外专千人计划

2.西安市人才办-西安伯乐奖

3.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ABCD类人才安居补贴、E类人才安居补贴

4.西安市就业管理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奖

5.西安高新区信用服务中心-企业核心管理和研发人才奖励

6.西安高新区信用服务中心-就业见习人员补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7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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