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开具发票不能查验真伪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开具发票不能查验真伪

留言时间:2020-05-02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购买的房产后开发商开具发票不能验证,请核实一下真伪。假发票能否作为企业偷税漏税的证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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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8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若您在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发票时显示“查无此票”,可能原因如下:(1)输入的查验项有误;(2)查询的发票开票开具日期距当前日期超过5年;(3)由于开票方离线开票,发票数据未上传至税务局;(4)非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如需验证发票真伪,建议携带待验证的发票前往税务机关查验真伪。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四、根据《决定》第四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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